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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纪实01|上海市院高峰视频图像资料鉴定出庭

2017-05-02 高峰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

上周,《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出庭新角色》一文转发后,大家反响强烈,从今天开始,小编会跟大家分享一些鉴定人出庭的纪实文档,每一篇纪实文档都是一位来自全国各省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的鉴定人出庭材料。晓得吧,像这样文档,如果不是在我们公众号,根本看不到呢!


※纪实文档01期※



一、个人简介


高峰同志是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讲师、全国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全国刑事科学标委会电子物证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检察技术信息人才库成员、上海市检察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实验室组建工作组成员、先后参与《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等规范的起草工作、检察机关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调研工作以及“西部巡讲”支教等工作,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战经验。


二、优秀事迹


高峰同志在视频检验工作领域中,始终坚持以案件检验需求为导向,通过深入研究和探索,逐步拓展了“视频的真实性、完整性检验” “视频中物品、人物的清晰化处理”、“视频中物品、人物的性质、位置、状态、特征及相互关系的分析”、“视频中物品、人物的运动、动作过程及相互关系的分析”以及“视频中物品、人物的同一认定”等项目领域。如针对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提出了审讯监控录像是否被篡改的检验需求,高峰同志积极响应,着手开展视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研究。由于视频检验在全国检察机关鉴定领域尚属空白,且视频完整性检验也是行内较冷的研究领域,所以高峰同志在大量的调研和实践的基础上,摸索出从视频格式和图像内容两方面入手开展检验,并通过高校引入最新图像检测技术,最终探索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的视频完整性检测方法,完成了检察机关首例视频完整性检验案例,并在当年完成了宝山区院等委托的戴某某盗窃案和戚某某故意伤害案所涉及的视听资料的完整性检验任务。2015年,高峰同志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了高检院《监控视频完整性检验方法研究》的课题任务并顺利完成了该课题的研究项目。并在首次参与国家实验室认可“图像处理及分析”和“录音真实性鉴定”两个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中获最高等级“满意”结果,逐步打开了检察机关开展视频检验鉴定工作的局面,获得了高检院领导的肯定,2016年高峰同志受高检指派,参与公安机关《视频侦查教材》的编写等工作。


三、故意伤害至人死亡案


201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在办理韩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至人死亡案时,因被告人韩某某拒不承认持刀伤人,且公安机关未起获凶器,而现有的监控录像因清晰度、拍摄角度等原因,无法反映被告人手中持有刀具,因此,承办人抱着一丝希望委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监控录像进行检验鉴定,以期确认被告人手中是否持有凶器。


高峰同志接收委托后运用图像检验技术,在经放大、调整、清晰化处理后,对监控录像画面进行反复观察,最终在其中一帧图像中成功检出画面中疑犯手中有亮点,经比对测量确认该亮点性质系镜面反射,并呈条状,该检验结果有力地证明了被告人案发时手中持有凶器的客观事实。


为支持庭审公诉,高峰同志出庭作证,就所检验的客观结果向法庭陈述,并回答了审判长、公诉人和辨护人的询问。询问结束后审判长质问被告人韩某某是否持有凶器,韩某某在事实面前被迫改变先前向法庭所作的未持有凶器打斗的辩解,并承认持有凶器。此时,旁听席暴发出被害人母亲的痛哭谴责之声,事后公诉人把握时机,顺势举证,在有力地证据面前,法庭最终采纳了公诉意见,并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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